第二章 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八条 民营企业档案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等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民营企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开办和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注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终止破产后清算等 方面的文件材料;
2、董事会或管理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
3、产品生产方面有关产品设计、工艺、工装、图样和技术文件;
4、经营管理的各种记录、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5、设备仪器图样,设备仪器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进过程中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
6、生产技术管理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7、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方面的文件材料;
8、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文件材料;
9、劳动工资、人事、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10、财务管理的各种账册、报表、凭证和文件材料;
11、情报信息和专利性文件材料;
12、中共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13、对员工教育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
14、其它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条 民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及立卷归档,原则上由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后的文件材料,要定期向企业档案机构或指定的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它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十五日内归档。其它文件材料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归档;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在各种项目验收、技术引进、购置设备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通知企业档案人员参与验收并及时指导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分类立卷,编制案卷目录及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档案机构原则上执行国家颁布的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保密和利用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