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档案局、威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档发[2002]15号)
各市区工商局、档案局,高技区、经技区工商分局、档案馆,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威海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积极工作,共同协作,做好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威海市档案局
威海市工商局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威海市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威海市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改制后自然人持大股或买断的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营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企业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应本着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原则,统一管理本企业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民营企业应当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在其制定的企业章程中,管理计划应列入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应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参加档案专业进修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民营企业可以向档案管理机构或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申请档案咨询、论证或委托代为整理档案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