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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

  (一)审议、修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二)协调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各项政策;
  (三)决定较大致额的社会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重大事项;
  (四)检查、监督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十九条 设立“深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集和管理险基金,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公费医疗和属的统筹医疗;
  (二)监督为医疗保险约定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建立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和医疗保险服务收入统收统支的良性循环,减轻被保险人负担;
  (三)运用所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降低医疗成本,保障的合理用;
  (四)提出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医疗保险管理局为事业编制,受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日常
  工作由市卫生局管理。
  第五十条 设立“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工伤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集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伤保险金;
  (二)管理养老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管理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提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支付住房公积金等服务;
  (三)运用所筹集的社会
  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提出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社会保险管理局为事业编制,受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局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险管理局的正常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按差额补贴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拨给。
  社会保险管理局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所获得的利息收益和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的费用为正常管理经费。
  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不征税。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不包括外籍员工和港、澳、台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三条 劳务输出人员的社会保险,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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