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额支取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随后逐月或定期支取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
(二)全额支取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并由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积累额中借支养老保险金,随后逐月以住房公积金偿还所借支的养老保险金。借支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倍。
(三)以逐月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支付购房分期付款。完成购房付款后,以住房公积金偿还由个人专户支出的养老保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或迁离本市时,其个人专户中积累的积金发给本人。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职工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在发放离退休金的同时发给住房补贴。
在本规定实施前离退休的,其住房补贴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补贴办法计算。在本规定实施后离退休的,其住房补贴参照企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比例计算。
第六章 其他劳动者和居民的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城镇和农村的其他劳动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可比照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缴交医疗保险金,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其他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保险金的缴交标准分设若干档次,由其本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行选择,多缴多保。
第四十四条 个体经营者、私营业主的社会保险金由个人缴交,农民及村级经济组织中的外来临时工的社会保险金由个人和村集体共同缴交。
第四十五条 城镇居民以居委会为单位组织集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以村委会为单位组织集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亦可比照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缴交医疗保险金,受相应的。
居委、村委根据自身的条件,可以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缴交部分医疗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各街道、镇应根据具体条件,积极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十七条 城镇和农村的其他劳动者和居民参加养老和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制定。
第七章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保险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