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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在本市安置的复转军人,参照调入固定职工的办法实行养老保险。其军龄计算工龄的,应补缴的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由地方财政拨付,由安置部门缴交。
  第三十五条 退休时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中个人缴交的保险金发还本人,用人单位缴交的保险金划转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地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固定职工在市内调动,由企业调往机关事业单位者,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中用人单位缴交的保险金划转调入单位(或财政),个人缴交的保险金发还本人,按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往企业者,自调入企业时起建立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职工本人在本规定实施前的工龄记录存档,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出单位应按该职工在本规定实施后至调离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工龄为其补缴个人专户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职工退休时,可申请以其个人专户中的养老保险金转投养老年金
  保险。以个人专户的养老保险金转投年金保险的职工,改按年金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年金保险的具体办法,由有关机构另行规定。

第五章 职工住房基本保障

  第三十八条 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的职工,可依照本规定使用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用或购买住房的费用,具体手续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职工租、购住房,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租用住房,可凭有效租房合同申请支取其
  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房租。其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在缴交社会保险金时可在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额中减除其支取额,并将该支取额发给人。
  第四十条 职工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在缴交社会保险金时,可将其住房公积金应缴额发给职工本人。

  职工在本规定实施后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按下列办法之一支取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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