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
保险暂行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者,由企业支付)。因工致残完全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人均工资总额8%标准缴交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机构为其提供医疗保障。
第二十五条 城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仍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仍按现行企业劳保医疗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属统筹医疗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定实施后新就业的职工,按政府规定的条件退休(或退职,下同)后,按以下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缴交养老保险金的累积时间满i5年和15年以上者,按退休时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的积累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由其个人专户养老帐户支取养老生活费。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中的保险金本息支取完毕后,其养老生活费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继续支付。
(二)缴交养老保险金的累积时间不足15年者,在其养老期间,按上年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总额的40%,逐月由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支取养老生活费,直至个人专户的
保险金本息支取完毕。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按《深圳市地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临时工,自本规定实施时起,建立养老保人专户。在本规定实施前由个人和用人单位缴交的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档案记录转存临时工本人的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缴交保险金的时间累积计算,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建立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时,建立个人专户前的原有工龄(含合同制职工的原缴交保险金年限,下同)记录存档。退休(含离休、退职,下同)后由养老保险共济其原有工龄逐月发放比例退休金,同时由其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支取养老生活费。
退休时总工龄满15年及以上者,在个人专户的保险金支取完毕后,其养老生活费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继续支付;退休时总工龄不足15年者,其个人专户的保险金支取完毕后,由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另行发给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