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6%。5%作为养老保险共济基金,11%存入职工养老
保险金个人专户。
职工本人的缴交比例超过5%时,个人缴交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交和存入职工养老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
(三)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3%,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提取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但不得低于6%。次年经济效益好转,必须补缴上年未缴数额。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交职工医疗保险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9.2%(含工伤医费),按其财政渠道支付。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其个人和单位缴交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二)项办理。
第十四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医疗保险金的缴交标准为其离退休(退职)金总额的10%。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固定职工的医疗保险金,由单位按其财政渠道支付。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退职)职工,其医疗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养老
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当调整。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可运用社会保险资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使社会保险资金得以保值增值。社会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不征税。
地方财政根据需要安排资金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社会保险资金存入银行时,银行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资金所获得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每年综合结算一次,并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存入职工个人专户的社会保险金计算利息,其利息转为个人专户社会保险金。
存入个人专户的社会
保险金,统一由存入次月的十五日起计算利息,其利率按同期银行给予社会保险金的优惠存款利率计算。个人专户保险金当年所获得的综合收益,在为个人专户保险金计息后仍有结余时,结余部分的40%用于为个人专户保险金增计利息,30%留作计息准备金,30%用以补充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