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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获得相应保障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 城镇和农村的其他劳动者,包括个体经营者。私营业主、农民及村级经济组织中的外来临时工等,应逐步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险。

第二章 社会


  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社会保险金(含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下同)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八条 职工和用人单位应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社会保险金。职工缴交社会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责代缴。
  用人单位必须把社会保险金的缴交情况逐月向职工公布。如有迟交、少交、不交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并获得相应补偿。社会保险机构应追收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并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交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应通知该单位的开户
  银行在其帐户中扣缴,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金。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税前缴交。应税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在税前提取,计入人工费用,在工资项下列支。
  社会保险金不征税。
  第十条 企业职工个人缴交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5%至10%。具体标准是:
  月工资总额不足600元者,为5%;
  满600元不足700元者,为6%;
  满700元不足800元者,为7%;
  满800元不足900元者,为8%;
  满900元不足1000元者,为9%
  满1000元及以上者,为10%;
  月工资总额不足上年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总额60%的职工,其个人应缴额改由用人单位缴交。
  按上列标准缴交的保险金,全额存入职工本人的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缴交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标准是:
  (一)医疗保险金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全额作为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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