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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城管局和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二)综合整治照明设施。
  1.整治“有路无灯、有灯不亮”问题。
  (1)彻底解决特区内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小区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问题,2008年底前完成。
  市城管局和南山区政府为责任单位,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政府协办。
  (2)完成特区外255条市政道路“有路无灯”和54条市政道路“有灯不亮”问题的整治改造(不含正在建设的道路)。2007年底前解决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城区市政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问题;2009年底前完成其他各街道办事处市政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整治;2010年底前完成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小区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整治。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协办。
  2.继续推进灯光环境工程建设。
  (1)特区内灯光环境工程建设。继续完成2006年实施的深南大道灯光长廊建设工程。2007年4月底前竣工验收并实现亮灯;建设滨河滨海大道灯光长廊,重点建设深圳湾灯光景区绿色照明示范工程,2009年底前完成;建设春风路高架桥景观照明工程,2008年上半年完成。
  市城管局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局、审计专业局协办。
  (2)特区外灯光环境工程建设。在完成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基础上,2007年底前每个区至少推出1个景区作为城市照明改善示范单位,以后逐步推广。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协办。
  3.综合整治路灯设施。
  (1)将路灯台架变压器改造成箱式变压器;在箱式变压器周围安装围栏,确保用电安全;对照明亮度不够或存在暗区路段的路灯进行整治。4年内完成整治工作,2007年完成40%,2008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20%。
  (2)整治灯容灯貌,及时更换被盗被损的灯门、灯具等路灯设施,全面清洗陈旧的灯罩、清理灯杆乱张贴,保持灯杆、灯罩整洁美观。2007年内完成整治工作。
  上述工作市城管局和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3)提升特区外路灯设施建设档次,全面淘汰路灯水泥杆,逐年安排资金,将现有水泥灯杆全部更换成新型钢杆。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协办。
  4.大力开展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1)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路灯变压器安装节电器。市城管局管辖66个路灯供电点安装节电器工作在2007年底前完成;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管辖的路灯,在城区范围条件成熟的路灯供电点中要有10%作为试点,200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在取得明显的节电效果的基础上,逐步推广,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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