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为责任单位。
(1)至(4)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局、审计专业局以及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政府协办。
(5)抓好市政道路小修保养工作。认真做好市政道路日常巡查和道路设施小修保养工作,确保城市道路无坑洞,无明显病害,全市市政道路综合完好率达95%以上。
市城管局和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
2.改造特区外未达标准的市政道路。对宝安、龙岗两区未达到标准的市政道路进行改造,进一步提高两区市政道路建设标准。2007年底前,宝安区、龙岗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完成1条市政道路改造,以后继续逐步开展,至2010年底前完成主要道路的改造。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为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协办。
3.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在开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除规划中的道路外,其它断头路均列入本次整治范围。整治工程分4年完成,2007年-2010年每年各完成25%。
各区政府和市交通局、公路局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交警局、审计专业局协办。
4.改造不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的公路。对建成区范围内不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的公路按照市政道路的标准进行改造。4年内完成,2007年完成10%,2008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30%。
市交通局、公路局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局、审计专业局以及各区政府协办。
5.整治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小区道路。
(1)对特区内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小区道路进行接管(路灯、绿化、排水、交通设施等与道路同步接管)。接管后根据道路、路灯、绿化、排水、交通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整治和改造。根据2006年调查结果,按照轻重缓急、分批接管的原则,2007年底前完成对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小区道路的接管工作,并针对道路存在的问题,分批进行整治和改造。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
市城管局、水务局、公安交警局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审计专业局、交通综治办以及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政府协办。
(2)宝安区、龙岗区在完成小区道路普查工作基础上,制定已承担市政道路功能的小区道路接管实施方案。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股份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接管工作并实施整治和改造。4年内完成,2007年完成10%,2008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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