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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0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七、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一)根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纲要(2005-2010年)》,制定和实施本市实施意见以及工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加强对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与专业管理,培养一支专兼职的社区健康促进工作者队伍。
  (二)继续完善“12320上海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建设。加强接线咨询人员的技能和知识培训,进一步发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投诉、举报功能,广泛普及卫生防病,特别是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不断扩大在市民中的覆盖率和影响力。
  (三)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运动干预、合理营养等工作,促进和指导市民科学锻炼、平衡膳食。
  (四)开展疾病防治宣传等公共公益活动。利用媒体及其各种现代传媒信息技术,针对市民的疾病谱变化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广泛开展卫生防病和妇幼保健公益性宣传教育咨询和科普知识推广等活动。组织做好卫生宣传日的大型活动。
  (五)加强各条线健康教育评估工作。研究建立健康教育效果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式,对各专业条线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效果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建议,进一步提高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八、开展立法调研和规范疾控和妇幼相关服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一)开展立法调研,组织起草《上海市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控烟规定》,落实《上海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各项要求和履行政府对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
  (二)规范疾控和妇幼相关服务市场管理,是政府加强卫生服务领域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2007年,将在下列方面规范卫生服务市场的管理:
  1、组织开展第二类疫苗管理的调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对第二类疫苗从采购、储存、运输、供应等各个环节的行业管理,规范第二类疫苗的定价机制,降低疫苗价格,维护接种者权益,降低传染病发病率。
  2、加强对社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的规范管理,制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质条件和执业规范,实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3、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项目的管理。对开展婴儿游泳、婴儿抚触、早期儿童教养、孕产妇保健等妇幼保健项目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申报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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