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实施《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妇幼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特点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筹备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制定和实施《上海市卫生系统实施<上海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作方案》,将实施工作方案与市和区县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计划融为一体,推进本市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打击非法接生列入重点工作,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聚焦“一高一低”工作,增强业务指导作用,认真做好孕产妇、儿童(≤5岁)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加强以外来孕产妇为重点的孕产期保健管理,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能力。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建立产科医疗风险预警机制,对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要建立以院长为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增强医护人员工作责任感;开展对全市产科医生、助产士基础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训。
(三)深入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继续推行本市新的婚前保健服务模式,修订和实施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婚前保健咨询率和婚前医学检查率;根据
卫生部《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实施本市实施办法及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质量和随访工作管理,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项目的管理,开展本市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和人群出生缺陷监测试点工作,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
(四)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制定工作流程、强化质量管理和督查。认真做好妇女病筛查防治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工作。要加强社区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外来孕产妇和外来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妇幼保健服务规范化发展,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服务。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针对生育人数上升的趋势,制定应对工作预案。合理配置助产机构,确保孕产妇和婴幼儿得到良好的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