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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物价系统“规范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物价系统“规范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鄂价法规[2007]66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全省物价系统“规范执法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物价系统“规范执法年”活动方案

  按照年初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省物价局决定,2007年在全省物价系统深入开展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活动(简称“规范执法年”),为确保“规范执法年”活动取得实效,现拟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执法年”活动,进一步促进全省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增强价格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全面提高全省物价干部依法治价的意识和能力。

  二、活动内容及安排

  1、全面启动和实施“五五”普法规划。

  各市、州、县物价局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制定好年度普法计划,配齐配强普法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

  各级物价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法制专题讲座。

  各级物价部门的领导干部学法全年不低于3次,不少于10课时;全体物价干部每人全年集中学法不少于60小时,自学不少于100小时;重点岗位(定价定费、价格检查、价格鉴证)人员法律知识更新不少于15天。

  各级物价部门都要建立价格法制宣传阵地:墙报、板报、橱窗,信息网开设价格法制专栏。各地要结合“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推进价格法规政策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2、清理现行定调价费文件。

  各级物价部门要以《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和《湖北省收费目录》(鄂财综发[2005]35号)为依据对2002年6月1日以来出台的定调价费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原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超越定价目录范围的,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明令废止;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公文处理不规范的,要予以纠正。

  此项工作各级物价部门的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具体由法制机构或办公室牵头并承办,有关业务机构配合,于5月底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以市、州为单位将清理情况及整改结果的专题材料报省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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