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7]25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十堰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十价重[2006]232号)收悉。你市神定河污水处理厂于2003年底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服务南水北调,改善生态环境,急需建设配套截污管网和新建十堰市东部、西部污水处理厂,为保证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维护需要,应大幅度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水价改革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你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0元/立方米(不分用水类别)。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征收;属于自备水源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园林局直接征收。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7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