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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咨询服务费

  对出具普通书面咨询报告的,按每份300-1000元的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对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书面咨询服务项目,按不超过咨询标的0.5%收取服务费。此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议定。对口头咨询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对已交付交易服务费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

  五、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标准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5

  2    10以上至100(含100)     2.0

  3    100以上至500(含500)     1.2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0

  5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6    5000以上           0.65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代理收费,按以上标准的30%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收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金额的5%一次性计收。

  (五)以上交易服务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买卖双方均 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支付方。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协议出让属政府行政行为,不得收费。

  六、代理服务费

  受政府委托,预征土地的代理收费,按征地费用的2%收取。此费用应计入土地收益的成本。

  七、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可根据本地的地价水平、交易量和土地用途等制定县(市)的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对各地批复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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