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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7]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我省自1999年实行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以来,对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贯彻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精神,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文规定,保持收费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现将地(矿)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土地(矿产)交易市场服务机构在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本着公正、公平、质价相附的原则,为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等当事人提供土地(矿产)交易咨询、土地(矿产)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时,可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矿产)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提供场所;

  (二)提供交易信息。收集、交流和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代理交易服务。接受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租赁)、转让等招标、拍卖和挂牌的交易代理服务;

  (四)办理交易手续。为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办理交易者按规定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五)提供政策咨询。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六)办理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业务。

  三、土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租赁)、转让;

  3、在建项目的土地转让(其成交金额应扣除建设项目工程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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