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公布2007年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的通知
(武教基[2007]2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教育局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审查了2007年武汉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现将已批准的竞赛活动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竞赛活动一律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欲举办全市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主(承)办单位须向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基教处)领取申报表,并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每年11月底)将下一年度申报表和竞赛活动方案递交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各种能力和专长,发现和培养人才;有利于推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要严格控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三.凡经批准的市级竞赛活动项目,各主(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学生安全,保证竞赛质量,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实施,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和渠道,面向学生的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必须在审批核定的范围及要求内进行,并接受我局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赛后必须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否则将取消承办单位下一年度举办竞赛的资格。未经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项目,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赛。
四.严格控制竞赛规模和获奖面。同一学段的同一学科(同类)竞赛活动原则上一学年只审批一项。每项竞赛的参赛人数不得超过全市参赛年级总人数的5‰,区级参加选拔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区参赛年级总人数的3%,每项竞赛的获奖面必须控制在市级参赛人数的15%以内。各主(承)办单位在组织竞赛活动中不得以参赛人数的多少来分配获奖名额,也不得以参赛人数多少为依据评选组织奖。
五.学校和学生参加经批准的竞赛活动项目,必须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以教学班为单位集体参加。竞赛活动不得加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负担,不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举办者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竞赛单位不得未经批准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它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有关资料、书籍、器材和商品,更不得以竞赛为名巧立名目举办收费性质的培训班。学生参加经批准的竞赛所获得的奖励、成绩,均不得作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和学生分班的依据。对违反竞赛管理规定的单位要坚决查处。
六.重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六不准”规定。凡违反竞赛管理规定,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示或行政处分;收取费用的要退还所收费用;违反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