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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政策的通知[失效]


  (四)对参加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组织的境内外贸促销活动(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单位,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等费用的专项奖励。

  (五)新获广交会品牌保证性摊位、名优新特及招展性摊位的企业,每个摊位奖励2万元人民币。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机电、木业、童装等重点行业的出口扶持力度,同时对出口企业在重大外贸活动中进行产品品牌、企业形象宣传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设立市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外贸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国际化认证,品牌的国际市场宣传与推介,政策业务培训和研讨,人才招聘,网站建设与维护等补助。

  六、对被评为“湖州市重点培育的出口名牌”的市本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

  七、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给予每只境外注册商标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八、对收购境外成熟品牌的外贸企业给予补助。

  九、对当年一般贸易进口总额列前5名的企业(剔除进口负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第1-2名,各奖励6万元人民币;第3-5名,各奖励4万元人民币。

  十、设立技术、设备及智力引进支持资金50万元人民币,进一步加大对出口企业引进技术、设备、智力的支持力度,提升我市出口产品的档次和附加值。

外经部分

  一、本市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中方一次性投资额在30万美元及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人民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1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投资额在15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8万元人民;中方投资额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开发资源性(矿产、森林、种植养殖等)企业的,再一次性补贴8万元人民币。由在商务部核准的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的企业,再一次性补贴3万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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