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政策的通知
(湖政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以及进一步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对2006年度湖州市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政策予以修改完善,具体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外贸部分
一、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增量前10名的企业给予基数奖励2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当年出口增量在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及以上、2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4万元人民币;25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6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及以上,再奖8万元人民币。
二、农产品(含水产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4分人民币。
三、对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出口品牌” 相关荣誉称号产品的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40%的补助;对一般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30%的补助。对新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再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30%(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设立市境外促销活动扶持资金150万元人民币和市境内国际贸易促销活动扶持资金50万元人民币:
(一)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及推荐的境外展览活动,根据市场区域、展览性质、展品行业等给予50%-100%的摊位费补助(包括中央、省补助,下同)。
(二)企业自行境外参展的,经审核,给予50%以下的摊位费补助。
(三)对省、市重点组织在中南美、非洲、中东、东欧、俄罗斯、中亚、南亚等新兴市场的境外促销活动,给予每人费用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不超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