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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五、强化节能管理

  (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实施能源审计,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每季度公布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耗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平衡测试和节能专项检查等工作,指导企业做好节能方案;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任务书,加强指导、监督、服务和考核,并辅之一定的奖罚措施。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强化基础工作,设置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二)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区万元GDP综合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各县区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大力推广节能管理新模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新节能新技术推广机制,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探索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节能降耗技术、设备、管理和政策等方面信息,加强对重点节能降耗行业、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指导,组织开展技术推广交流活动,举办节能产品推介会和节能产品展示活动。

  (四)加强能源执法监管与能源监测。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能源执法监管力量,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年综合能耗100万吨以上县区要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添置必要的监测设备,保障执法监管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积极创造政策条件,支持和鼓励有实力和资质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员进入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推动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改善。

  (五)进一步健全统计和计量体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统计队伍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统计部门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统计资源,建立能够科学反映各地区、各行业能耗水平,并与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相衔接的节能统计体系。对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实行下管一级,力求数据真实可信。有关涉能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部门能耗统计工作,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能耗数据。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能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能耗数据。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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