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公德、守信义”为重点,开展公民诚信建设。一是制订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诚信行为,逐步在公民中培育和形成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诚信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从具有特殊执业资质(资格)的人员和需要建立年审制度的人员入手,编制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信用信息数据目录,并逐步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数据目录。三是把个人信用信息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并逐步建立针对个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个人信用评价和完善全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坚持以“重承诺、守信誉”为重点,创建诚信政府。一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业机构评估制度和依法审核制度,确保政府决策公正合法、科学有效;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把群众支持率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实施重大决策听证会和专家论证制度。二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规范性文件、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都应采取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六项制度”的落实,确保政府出台的政策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要进行认真梳理,并说明情况,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要作出兑现计划,并确定落实的时限和办法。
(四)大力推动信用法制建设
加快全省信用立法进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框架内,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信用奖惩、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适合我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善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适时出台《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公务员诚信守则》等相关的法规规章,为开展信用征信、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法规和制度支撑。规范企事业单位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发布、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建设联合征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