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费[2007]74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教育收费政策,按国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凡未执行国家规定而新批的改制学校及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谁批准,谁清理。仍违规审批和逾期不清的,省上将予以清理,同时还要通报批评。
二、各地要按国家规定,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检查结果4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