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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07〕29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2006年,全省各地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精神和国务院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实施,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成效明显。2007年,省委、省政府再次将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十大实事”,提出“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适当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标准,确保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覆盖人口达250万左右,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的要求。为了做好2007年的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农村低保对象扩面工作。2007年农村低保对象由2006年的200.17万人增加到250万人,达到全省2004年农村人口的3.3%。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新增扩面的农村低保对象要从2007年3月进行普查、认定, 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10月起实施救助。

  二、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对象新的补差规定。按照省政府提出的“适当提高补差标准,由2006年的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20元提高到30元”要求,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开始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得低于30元的规定。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0月开始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得低于30元的规定。

  三、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继续提高集中供养率。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对象所有”的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2007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30%的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做好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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