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民政法规体系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密切配合相关单位,积极提出民政立法建议和立法项目草案,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过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要通过立法解决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把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工作,重视研究、起草、论证涉及全局的制度性、根本性问题。抓紧开展抗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退役士兵安置、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殡葬改革和区划地名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论证、立项、起草或修订工作,推进民政立法进程,尽快改变民政部分法规缺位、不系统、不配套的状况,力争到2010年基本形成与民政法律、法规相配套、相衔接的地方民政法律制度体系。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评议考核机制。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7〕1号)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民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把执法责任、执法权限分解到内设职能机构、每个执法人员,责任明确到人,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晋级、晋升、奖惩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3、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民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使案件处理成为宣传政策法规、改进工作、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加强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民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影响重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实施。
4、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保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深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工作规则,积极推进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行使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