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6年3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繁荣发展民族文化事业,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指:
(一)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民族民间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礼词、长篇叙事诗等;
(三)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
(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
(五)民族民间祭祀图腾、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和游艺竞技;
(六)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反映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用具、器皿和民居、服饰等;
(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九)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等;
(十)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区;
(十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 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