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机构和师资
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业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快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师资从劳动保障系统内熟悉劳动保障法制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从大学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熟悉劳动保障法制的人员中选聘。
五、考核与发证
基础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考核试题从省劳动保障厅编制的题库中随机抽取。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办《广东省劳动保障法制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样式见附件2)。
(一)申领培训证书。组织培训的单位申办培训证书时,需提供《广东省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考核登记表》(原表和Excel格式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3)和按规定填写的培训证书。
(二)验证。省劳动保障厅收到申办资料后,三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验证手续:
1. 提供资料齐备;
2. 证书填写规范;
3. 按规定使用教材;
4. 课时与授课内容符合规定;
5. 考核成绩合格。
六、培训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培训管理,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培训情况跟踪反馈管理机制,通过《广东省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质量反馈表》(见附件4),跟踪收集参加培训人员的反馈意见,加强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争取在2007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各市、县(区)全面开展起来。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每年应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同时可以结合业务工作经费、接受资助等多渠道解决培训经费。
八、其他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教学大纲(基础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