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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四、培训机构和师资

  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业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快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师资从劳动保障系统内熟悉劳动保障法制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从大学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熟悉劳动保障法制的人员中选聘。

  五、考核与发证

  基础培训结束后应组织考核。考核试题从省劳动保障厅编制的题库中随机抽取。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申办《广东省劳动保障法制培训证书》。培训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样式见附件2)。

  (一)申领培训证书。组织培训的单位申办培训证书时,需提供《广东省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考核登记表》(原表和Excel格式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3)和按规定填写的培训证书。

  (二)验证。省劳动保障厅收到申办资料后,三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办理验证手续:

  1. 提供资料齐备;

  2. 证书填写规范;

  3. 按规定使用教材;

  4. 课时与授课内容符合规定;

  5. 考核成绩合格。

  六、培训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培训管理,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培训情况跟踪反馈管理机制,通过《广东省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质量反馈表》(见附件4),跟踪收集参加培训人员的反馈意见,加强对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争取在2007年6月30日前在全省各市、县(区)全面开展起来。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每年应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同时可以结合业务工作经费、接受资助等多渠道解决培训经费。

  八、其他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制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教学大纲(基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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