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7年1月12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企业劳资人员的需求,提高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律素质,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经营水平,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岗位人员(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制培训的质量,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工作实行全省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培训证书、统一考核命题。
(二)按照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管辖关系,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
二、培训对象
在本省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从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类型用人单位的劳资人员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培训。
三、培训内容
劳资人员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分基础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一)基础培训。初次参加劳动保障法制培训的劳资人员应先参加基础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基本知识和适用(教学大纲见附件1)。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并取得《广东省劳动保障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劳资人员视为已参加过劳动保障法制基础培训,可在知识更新培训时补发基础培训证书。
(二)知识更新培训。对已参加过基础培训的劳资人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两年内新实施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基本知识和适用。组织培训的单位应在其培训证书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