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6]21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社会中介机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时,应认真核对机构资质,严格市场准入制,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文规定,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中介机构公告栏,公告有资质并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执业奖惩信息。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64号)精神,健全管理体制,切实落实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加强对辖区内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把落实行业政策和监管工作列入征管目标责任考核。每季度应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一次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于每月1日和15日在省国税局内网“注册中心”网页和“福建税务代理网(网址:www.fjtax.org.cn)”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变更、停业、歇业、注销及执业等情况;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及其执业情况。
四、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适时在报刊上公告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重要信息。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