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成立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鉴定委员会),承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传承人、传承单位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评审、鉴定和专业咨询工作。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申报评审办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单位)命名办法》、《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划定办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各单位或者公民认为符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申报条件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提出要求保护的申请,经评审鉴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列入保护范围。

  对符合市、省或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条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被列入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其所在乡(镇)、村或者单位,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并按年度向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递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

  (一)本地方群众公认的、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或者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影响或者被公认的;

  (三)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

  (一)以弘扬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挖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独特之处的;

  (二)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开展相关研究、传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