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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网络。

  自治县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研究、协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乡(镇)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小组,具体实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具有特殊价值的村寨或者民居,可以设立保护小组。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拥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自治县公益性收藏机构:收藏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发给证书。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

  第十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部门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

  第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院校及专家学者,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考察、发掘、整理、传承、研究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倡资源共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入经费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研究、整理和出版,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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