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6年2月1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1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口述文学;

  (二)长阳南曲、山歌、薅草锣鼓、吹打乐等传统音乐;

  (三)撒叶儿嗬、花鼓子等传统舞蹈;

  (四)渔猎、农耕、婚嫁、丧葬等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

  (五)节庆、游艺、体育等传统活动;

  (六)西兰卡普、刺绣、雕刻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七)白虎神、向王天子、自然崇拜等民族信仰;

  (八)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九)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确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防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误解、歪曲或者滥用,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到确认、尊重或弘扬。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积极争取国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扶持和帮助,依法享受国家关于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待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