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06年2月1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1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口述文学;
(二)长阳南曲、山歌、薅草锣鼓、吹打乐等传统音乐;
(三)撒叶儿嗬、花鼓子等传统舞蹈;
(四)渔猎、农耕、婚嫁、丧葬等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
(五)节庆、游艺、体育等传统活动;
(六)西兰卡普、刺绣、雕刻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七)白虎神、向王天子、自然崇拜等民族信仰;
(八)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九)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确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防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误解、歪曲或者滥用,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到确认、尊重或弘扬。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积极争取国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扶持和帮助,依法享受国家关于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