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和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作出报告。
3.3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做好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4 应急措施
失业程度达到Ⅲ级以上的,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调整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促进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根据失业程度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就业、产业和公共投资政策进行重大、较大或适当的调整。
(2)认真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避免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过于集中。对企业申请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外),失业程度达到Ⅰ级的,暂缓受理裁员申请;达到Ⅱ级和Ⅲ级的,对裁员申请严格审查。
(3)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扶持再就业项目,认真执行空岗报告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按照失业程度Ⅰ级、Ⅱ级、Ⅲ级,分别对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进行重大、较大或适当的调整。
(4)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通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补贴、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5)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帮助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提醒失业人员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身的条件选择职业。
(6)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引导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调整培训专业(工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7)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
5 应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