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要做好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较大以上失业问题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失业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和Ⅲ级(较重)。
市、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印发宣传单张等方式进行。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和通报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口头报告,在48小时内向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主要原因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3.2.2 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后,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要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较大以上失业问题进行处置。
3.2.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事发地所在的区失业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评估有关情况后,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失业应急处置工作。
3.2.4 指挥与协调
失业应急处置工作由失业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协调。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失业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失业应急方案,防止同类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发生;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业应急保障等;
(4)部署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5)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2.5 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失业问题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应急处置决定、发布或执行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2.6 调查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