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失业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劳社〔2006〕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失业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失业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各级政府要制定失业应急预案的要求,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提高政府应对失业问题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失业程度分级
失业程度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城镇登记失业率超过10%)、Ⅱ级(严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在7%以上、10%以下)、Ⅲ级(较重,城镇登记失业率在4%以上、7%以下)和Ⅳ级(一般,城镇登记失业率4%以下)。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指失业程度达到Ⅲ级以上,下同)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发生较大以上失业问题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失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工作责任。
1.5.2 本预案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失业调控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较大以上失业问题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