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的决定(2006)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的决定
(2006年2月2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贯彻执行国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各项规定,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条件,发挥自治县水电资源丰富的优势,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县鼓励、支持县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入股、独资或者股份合作等形式,在自治县境内兴办水电企业或者兴建水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自治县与投资者的约定,依法保障投资人按照投资份额享有的产权和获得的收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自治县应当加强对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六、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水电资源管理。”

  七、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自治县境内的水电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水电资源开发权。

  取得水电资源开发权的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将项目开发权租赁或者买卖。

  对两年内未按协议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后又停工一年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在自治县境内开发、利用水电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以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