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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已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三)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执法宣传、培训、调研和信息交流。
  (五)代征手续费。
  (六)与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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