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关停或限期转产。
  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所有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