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广州市海珠区百泉药材商店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229号)
广州市海珠区百泉药材商店、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鉴于广州市海珠区百泉药材商店需迁址经营,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第十六条规定,决定自2007年3月5日起取消该药材商店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交报告,已终止其所属天成分店的经营活动。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天成分店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