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启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一是在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的基础上,研究低保户家庭收入核查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审批程序,制定农村低保实施办法。二是加强调研和分析工作,关注农村低保制度运行初期的问题,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三是进行农村低保相关培训,健全管理工作体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4.整合农村敬老院,建设中心敬老院,提高集中供养五保户的标准。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一)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债务责任追究制度。
1.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乡级债务责任制,由区、县(市)、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区、县(市)和乡镇两级政府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2.坚决执行省政府的“三项纪律”:各地区一律不得给乡镇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不得举债搞建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市、区两级政府要严格实行债务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债务的管理。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乡镇政府债务进行清查核实,以2004年底为界限,摸清乡镇政府债务的底数,分类登记。把乡镇制止新债发生和原有债务的化解,纳入考核乡镇干部任期工作责任目标和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
(二)采取措施,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在大力化解村级债务的同时,认真贯彻《关于积极做好化解村级债务坚决制止新增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38号)中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关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举债兴建工程、发放职工工资、解决办公经费,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收入”等8项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村级债务发生,确保实现年度化解村级债务总额10%的目标。
五、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探索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新机制
(一)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投资重点应逐步向农田水利工程转移,较大的项目应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予以保证,各级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积极组织信贷资金支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财政和水利部门也可从农田水利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信贷贴息方式用于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