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探索“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乡财县管乡用”是一种新的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在借鉴其他省试点地区经验和调研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 “乡财县管乡用”模式,为改革做好准备,并将按照省统一部署及时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困难县乡转移支付力度,在财力分配上向财政困难的县乡倾斜。特别是实施免征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后,加大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补助,调剂并足额落实省农村税费改革提标增项资金,并实行市财政配套,确保村级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对于各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各区、县(市)要将省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与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将应发放到人的保障金委托银行发放。
(四)建立新农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沈委发[2005]23号)精神,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确保每年投入不低于3亿元。
(五)完善城乡公共财政制度。
1.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是构筑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各区、县(市)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安排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加强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建设,重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二是大力推进乡镇等级防保站建设。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防保机构办公及专用设备购置和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并要求各区、县(市)对县级防保机构实行配套投入。三是加大农村疾病预防与控制专项经费投入。设立传染病、地方病、精神病预防与控制的专项资金,建立实用、高效、便捷、通畅的农村传染病、地方病日常监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切实做好农村传染病和重大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四是设立妇幼卫生事业专项经费。各区、县(市)财政要投入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乡镇卫生院产科、急救服务等薄弱环节建设,逐步取消家庭接生,做好农村妇女和儿童保健工作,形成与市应急救援中心一体化的急救呼叫和转运通道。
2.构筑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一是认真研究筹资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并依据实际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数安排财政补助资金。二是切实加强管理。将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增强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及生活困难的其他优抚对象纳入合作医疗范畴,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四是鼓励各区、县(市)开辟其他医疗保障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五是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强化乡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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