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扶困助学工作机制。在现有的扶困助学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扶困助学的申报、审核、资金发放程序和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对临时救助对象的确认,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工作。同时,建立扶困助学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把扶困助学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到教育年度审计中;把区、县(市)财政资金的配套情况纳入到政府督导年审中,使扶困助学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快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1.各区、县(市)编委办、教育局要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核定的中小学校编制尽快分解到农村中小学校,超编学校一律不得再录用和调入教师。
2.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
3. 在科学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农村中小学校要实行新一轮全员聘任合同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学校和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新型的用人制度。
4.成立区、县(市)教师交流服务中心,组织未聘人员在待岗期间参加培训,在待岗期内为未聘人员提供重新上岗机会;开展教师交流,鼓励和引导教职工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流动,从近郊学校向偏远学校或薄弱学校流动。
5.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定岗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5〕4号)精神,认真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鼓励未聘人员通过多种途径离开教育系统:到国有或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领办、创办企业和社会性、技术性、服务性实体;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到本部门、本单位组建的后勤社会服务化经营实体、技术服务性实体工作;自费参加学历教育及出国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引导未聘人员面向社会跨行业交流,到村委会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前退休。
三、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一)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正常运转经费支出需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大、财力能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进一步完善县对乡镇分税制财政体制,调动其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困难乡镇,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县对乡镇财政支出由县统筹安排的财政管理模式,以保障其基本支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