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针对本市实际,坚持规范、教育、引导相结合,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湖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涉及实体内容的,名称一般用“规定”、“办法”、“实施办法”。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或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实施作具体规定,称“实施办法”。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体例形式。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易懂;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使用专业术语的应作出解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以下称政府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起草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一个部门牵头、几个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拟定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证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
第十三条 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