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社会互助制度。继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医疗扶贫、教育扶贫、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包户扶贫、对口支援和司法援助等扶贫帮困活动,探索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救助的长效机制;实行救助式扶贫与开发式扶贫相结合,集中捐赠与经常性捐赠相结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
13.慈善救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发挥慈善组织联系广泛、机制灵活的优势,积极争取国内外慈善组织的援助和项目合作,筹集资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行为,积极宣传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力度,募集社会资金,对贫困群众实施救助。
14.残疾人救助制度。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康复、交通、公共设施等方面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切实体现全社会对他们的关爱。积极帮助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按照民政部确定的“明天计划”,对残疾孤儿进行手术康复,医疗费用由民政部、省民政厅承担,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市财政解决。
15.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医疗、返乡等全方位的救助;不断改进和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设,筹建沈阳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农经委、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卫生、文化、工商、税务、水利、统计、审计、监察和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政策,确定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
(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救助体系建设包括多项内容,涉及政府诸多部门,为保证统一性和整体性,必须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责能作用。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能;财政部门在有效配置政府财力资源的基础上,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对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房产部门负责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搞好救助款物的审计、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活动;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新闻单位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