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坚持五保供养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明确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度调整供养标准,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要按照每人每年需医疗费的标准,切实解决全市农村五保养员的医疗费。合理调整敬老院布局,集中财力、物力,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的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加强敬老院建设和内部管理,继续发挥村级集体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关心支持五保供养工作。
3.优抚救助制度。贯彻落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适时调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我市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全市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农村贫困户建房工程中,优先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
4.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运送和发放制度,提高灾情监测和预警水平;建立灾情信息管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灾民救助卡管理等制度,实施灾民受损情况专家评估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社会福利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对福利院、敬老院的孤老残幼生活救助和社会服务;积极探索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新路子,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步伐;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高龄老年人和特困老年人的优惠政策,创造条件改善他们的医疗、娱乐、休养、交通等设施条件,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扶持、倡导和推进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专项救助制度。
6.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05]41号),全市每年至少筹集4000万元资金用于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滚动使用;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医疗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合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并对农村参合患病的特困居民实行特殊医疗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医疗难问题。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补偿医疗机构为“无身源、无亲属’、无经费”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