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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多层次、多途径解决贫困群众吃饭、穿衣、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各种困难。

  2.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按轻重缓急,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坚持低标准起步、规范化运作、渐进式发展。

  3.城乡统筹,标准有别。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的实际出发,建立结构完整、制度统一、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各级政府要因地制宜,在救助标准上充分体现地区之间、家庭结构类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的差异。

  4.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力解决他们面临的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重点困难,并根据不同救助对象,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和救助办法。

  5.依法救助、规范管理。要逐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坚持统筹规划,将各种政策措施整合配套,规范各种救助管理办法和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以城乡低保、灾民救助、五保户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供暖、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以各项政策优惠、临时救济、慈善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使广大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特殊困难得到救助。

  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以稳定、规范的社会捐助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切实保证社会救助的资金投入;建立以基层民政部门及其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为主体,以社区及其扶贫超市为依托,连接城乡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社会救助管理的信息化。

  三、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分类施保,完善配套政策,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保障水平,并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要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相关标准有机衔接。研究建立阶梯式救助办法,对城乡贫困家庭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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