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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2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未列举名称的冶金矿山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40%的单位税额。

  二、将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钼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吨。

  三、因调增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而增加的资源税收入,按调增额增量的50%建立地勘基金及用于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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