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7]5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成果,进一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和谐福州,现根据《福州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三年持续改进计划》(榕政办〔2004〕213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40号)及《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要求,制定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认真查找我市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抓紧解决影响我市城市环境的重点问题,按期完成我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三年持续改进计划,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进,确保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
二、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福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创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我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对“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进行了新的调整,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根据《“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环办〔2006〕40号)及《“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创模”考核指标(包含16项 “城考”指标)进行任务分工,并制定了《2007年福州市巩固提高“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