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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十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十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0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减负办等十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二、清理范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三、清理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提供文件依据并说明具体理由。
  对以下项目,坚决予以撤销:一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二是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三是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区县、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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