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目标是:在试点小城镇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鼓励农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中水等节能、节水设备,形成若干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改造小城镇产业园区,形成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在小城镇农业和农村循环经济发展中,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在试点小城镇探索建立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四、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范围。市政府批准作为试点的示范小城镇。
(二)重点内容。
1.有效地节约能源、 资源。规划和建设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要合理集中供热,广泛使用太阳能,扩大中水利用,实行垃圾分类处理,开辟清洁能源利用渠道,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建筑“三步节能”设计标准。
2.按循环经济模式建设小城镇工业生态园及农业生态园。
对进入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园区的企业提出土地、能源、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促进试点小城镇园区尽快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3.大力推进农村循环生产模式, 包括以沼气和秸杆燃气为纽带的能源生态、农业与农产品加工、区域一体化等循环生产模式。研究提出农业与相关产业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接模式及相关政策措施。
4.确立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 完善价格机制,加快建立与其他村镇相衔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5.建立试点小城镇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小城镇的思路和模式。
五、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有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推进,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试点认定。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的认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试点小城镇的审核意见,报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批准。
(三)重点项目申报。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抓紧做好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循环经济试点小城镇重点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将予以适当支持。
(四)监督检查和验收。有关区县的发展改革委(计委)会同环保等部门要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实施过程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