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 深财社〔2007〕1号)
为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06年就业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仅限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持有非深圳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农业户籍身份证、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深圳社会保险卡的农民工,凡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自愿参加符合本办法规定技能培训的均可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包括参加企业组织的上岗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
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模块)、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市农民工技能培训办公室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农民工在规定的年度期限中只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不同等级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等级越高补贴越多;
(三)量化考核。对于由单位组织的各类农民工技能培训将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分越高补贴越多,高分先补;